公司法常見問題解答
時間:2016.10.11
問:公司超出其經營范圍的民事活動是否無效?
答: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公司超出其核準的經營范圍的民事活動并不當然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除外。
問:公司能否為股東或第三人債務提供擔保?
答: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可以為股東或第三人債務提供擔保。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且被擔保的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該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問:公司分立、合并時,公司的債權債務怎么處理?
答: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問:公司股權轉讓應遵守哪些主要規則?
答: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規則:(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3)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4)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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